(2014)杭富执民字第5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与许峰、富阳市法仕蒂诺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5224号申请人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法仕蒂诺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杭富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5833.5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申请执行费4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被执行人富阳市法仕蒂诺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许峰进行了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富阳市法仕蒂诺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都铭苑秋月路59号的酒类库存及办公设备一批经本院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后均无人报名流拍。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杭富执民字第5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