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田开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42号罪犯田开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开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03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田开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开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被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开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