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洪文洋与董耀、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洋,董耀,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086号原告:洪文洋。委托代理人:金盼盼,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耀。被告:陈林。原告洪文洋为与被告董耀、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董耀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止为16267元,剩余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耀承担诉讼代理费3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董耀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万元。月利息按2%计算,被告陈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还约定了到期未予归还情况下,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后催讨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文洋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董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洪文洋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陈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董耀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被告董耀负担,被告陈林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