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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国华与吴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华,吴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徐国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崇仁人,住抚州市崇仁县。被告吴中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徐国华与被告吴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原、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到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开庭,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国华承担。审 判 长  陈建高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人民陪审员  甘福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