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长林与周春林、周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林,周春林,周建国,周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林。被执行人:周春林。被执行人:周建国。被执行人:周姗姗(系被执行人周建国女儿)。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武区执字第83-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周姗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姗姗在招商银行银行账户的存款。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国已完全履行(2010)武区杨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姗姗在招商银行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