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莲诉被告徐三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莲,徐三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46号原告刘玉莲,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徐三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莲诉被告徐三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莲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玉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玉莲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