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3刑初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毕拉河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于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公诉机关以鄂检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孟立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荣锦光、人民陪审员时文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潘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先用自家的手锯将准备开垦的林地上生长的少量桦树放倒,并堆在地边烧毁。2014年10月份赵某某在无林地权属证明和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用自家的农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在毕拉河林业局小二沟林场52林班8小班、16小班,开垦了第一块林地,面积为1.95亩。在8、16小班开垦了第二块林地,面积为3.76亩。在52林班9小班、16小班和53��班7小班、11小班内开垦了第三块林地,面积为7.51亩。在52林班4小班、8小班、16小班和53林班1小班、11小班内开垦第四块林地,面积为6.92亩。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开垦的四块林地面积为20.16亩,并种植了农作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毕拉河林业局小二沟林场自家熟地附近,用手锯将准备开垦林地上生长的少量桦树伐倒,并堆放在地边烧毁。2014年10月份赵某某用自家潍坊牌20马力农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在毕拉河林业局小二沟林场52林班4、8、9、16小班,53林班1、7、11小班内开垦四块林地,经测量面积为20.16亩。将被告人开垦林地的坐标点与毕拉河林业局2010年森林经理调查林相图及森林资源档案相对比,农地为2861平方米,合4.29亩,其余15.87亩为纯林地和混交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对现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现场资源状况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非法开垦林地致使林木遭受破坏,应从重处罚,对其从轻处罚幅度��严格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潍坊牌20马力四轮车、三铧犁、手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立柱审 判 员 荣锦光人民陪审员 时文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晓 也附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