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沈阳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