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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美丽因不予受理起诉上诉一案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津02民终488号上诉人(起诉人)孔美丽。委托代理人张云亭。上诉人孔美丽因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东立民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期间,孔美丽诉称,其于1983年6月6日到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就诊,1983年6月7日转至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并在该院生产。2013年5月14日,其在天津市河东区计生委得到票据,得知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档案室有其所生小孩的档案。2015年5月4日孔美丽向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果。故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公开孔美丽住院档案;2、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孔美丽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故裁定:对起诉人孔美丽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后,孔美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向孔美丽公开住院档案,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承担。理由:1、原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天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不向其公开住院档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侵害其亲情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美丽起诉,请求��津市河东区妇产科医院公开其住院档案,该项请求属于档案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作出对孔美丽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