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某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43号罪犯张某,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张某于2015年11月13日履行全部财产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罚金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