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姗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688481-0.法定代表人: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姗姗,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徐大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江苏苏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用户注册苏某购会员时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苏某购会员章程》的裁判理由,与事实不符。(二)原审法院认为苏某购没有向被上诉人直接明示《苏某购会员章程》具体内容的裁决理由,与惯例不符且不可行。(三)原审法院以苏某购未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争议解决条款的裁决理由,与实际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网页内容公证书,反映被上诉人登录网站时,《苏某购网站会员章程》第十三条有“若您和苏某购就会员章程的定力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苏某购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苏某购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内容。该管辖协议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选择管辖地的权利,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如依该管辖协议,消费者将不能在合同履行地(即消费者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起诉,使在网站经营者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需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难以正常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苏某购网站会员章程》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西路635号E103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