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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覃祖真与姚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祖真,姚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30号原告覃祖真。委托代理人梁静,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加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覃祖真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2.5元,由原告覃祖真负担。审判员  贺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