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覃祖真与姚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祖真,姚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30号原告覃祖真。委托代理人梁静,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加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覃祖真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2.5元,由原告覃祖真负担。审判员 贺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