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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伟英诉姚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英,姚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3号原告:徐伟英,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姚丽,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英与被告姚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伟英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