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伟英诉姚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英,姚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3号原告:徐伟英,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姚丽,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英与被告姚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伟英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