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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乔新功与吴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功,吴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70号原告乔新功,居民。被告吴文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功与被告吴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新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新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功撤回对被告吴文玲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乔新功负担。审 判 长  彭登科人民陪审员  吴 忠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