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乔新功与吴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功,吴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70号原告乔新功,居民。被告吴文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新功与被告吴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新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新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功撤回对被告吴文玲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乔新功负担。审 判 长 彭登科人民陪审员 吴 忠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