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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邓祥刚、夏艳玲与林盛樟、李艳琴,第三人丁宗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祥刚,夏艳玲,林盛樟,李艳琴,丁宗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邓祥刚,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江。原告夏艳玲,1984年12月8日,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江。被告林盛樟,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江。被告李艳琴,1973年12月16日,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江。第三人丁宗坚,1972年6月9日,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祥刚、夏艳玲与被告林盛樟、李艳琴,第三人丁宗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祥刚、夏艳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祥刚、夏艳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祥刚、夏艳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邓祥刚、夏艳玲负担。审判员  胡兵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