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寨川诉被告刘双峰、陈秀华、刘双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寨川,刘双峰,陈秀华,刘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07号原告于寨川,男。被告刘双峰,男。被告陈秀华,女。被告刘双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寨川诉被告刘双峰、陈秀华、刘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寨川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寨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寨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因适用���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于寨川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