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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佳佳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佳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75号罪犯赵佳佳,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毕业,住安徽省临泉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佳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赵佳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浙刑三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佳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佳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佳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佳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佳佳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叶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