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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艳与被告齐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艳,齐永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577号原告:孙海艳。被告:齐永胜。原告孙海艳与被告齐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艳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复婚,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忍受不了被告的打骂,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不能提供被告齐永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