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艳与被告齐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艳,齐永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577号原告:孙海艳。被告:齐永胜。原告孙海艳与被告齐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艳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复婚,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忍受不了被告的打骂,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不能提供被告齐永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