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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6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谢国林、陈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谢国林,陈建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6928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责人张向友,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春学。被告谢国林。被告陈建达。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谢国林、陈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谢国林、陈建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