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姚新彦与郎若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新彦,郎若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11号申请人姚新彦,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郎若绮,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申请人姚新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一、查封被申请人郎若绮名下的xxx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郎若绮在广发银行国贸支行×××账号内的存款75万元。担保人孙隆提供其名下位于xxx的房产,为申请人姚新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新彦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隆名下的xxx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郎若绮名下的xxx房屋。三、冻结被申请人郎若绮在广发银行国贸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七十五万元。申请人姚新彦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智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