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梅阳君诉被告海南秀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澄迈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阳君,海南秀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澄迈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3民初27号原告梅阳君,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飞洲,男,汉族,海南铁三角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汉族。被告海南秀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东,总经理。被告澄迈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阳君诉被告海南秀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澄迈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阳君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阳君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梅阳君负担。审 判 员 李学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美沙书 记 员 王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