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仁林、李庆兰、杨林先与唐仁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仁林,李庆兰,杨林先,唐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唐仁林,男。申请执行人李庆兰,女。申请执行人杨林先,女。被执行人唐仁生,男。申请执行人唐仁林、李庆兰、杨林先与被执行人唐仁生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2)腾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仁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仁林、李庆兰、杨林先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院裁定终结(2012)腾执字第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31.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7774.65元,余款256.64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恢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谢大恒审判员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子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