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56号原告:曹某。被告:吕某。原告曹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