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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字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凃家胜与王明建、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家胜,王明建,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字256号原告:凃家胜,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一:王明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二: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交通路全家嘴**号。被告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凃家胜诉被告王明建、武汉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凃家胜未在法定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涂家胜承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