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素芬与周清、周萍惠、周小敏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芬,周清,周萍惠,周小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321号原告陈素芬,女,汉族,生于1938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彭强,崇州市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清,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周萍惠,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29日,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周小敏,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3日,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芬与被告周清、周萍惠、周小敏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素芬负担。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