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关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关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牟果。委托代理人:赖雄,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胡少仪,在职员工。被告:关志强,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关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称:被告关志强在2012年9月13日,以其购房资金周转问题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7144元,定于2015年9月11日前归还第二期借款44286元,每逾期一天归还,按逾期还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第二期借款44286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关志强归还逾期借款442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9月12日起,以44286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利率1‰计算,计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为1727元,合计4610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关志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关志强于2012年9月13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77144元,立下《借款协议》交原告收执。协议第一条约定在2014年9月11日前还款44286元;2015年9月11日前还款44286元;2016年9月11日前还款44286元。被告收到借款44286后分别立下三张借款借据交原告收执。第二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款协议》、借款借据、通知书等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关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关志强之间的借款177144元,是属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双方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77144元,并提供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款协议、借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第二期约定在2015年9月11日前归还借款44286元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逾期借款44286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关志强按每日利率1‰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据》中约定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利息,超过上述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以支持。因此,利息可从借款逾期之日2015年9月12日起,以4428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44286元及利息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利息从2015年9月12日起,以4428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至还清日止。如果被告关志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关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绮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