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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效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效龙,葛绪凯,杜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韩效龙。被执行人葛绪凯。被执行人杜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路路和其妻盖淑存共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