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李某(又名李宏),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海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又名徐厚意),务农。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没多久就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原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共同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告不听原告劝告在租房吸毒,和其他女性交往,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甚至威胁原告家人,短暂的婚姻生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14年12月9日,被告到原告父母家吵闹打砸,至此,原告对婚姻彻底失望。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据二,报案记录,证实被告到原告家吵闹;证据三,照片及信息,证实被告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证据四,照片,证实被告吸毒的事实。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现在没有吸毒,也没有打原告,现在没有第三者,那是三年前的事。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有异议,认为照片是前三年前和别人的照片,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四,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2014年正月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吸毒,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11月原告单独外出,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双方一直互有联系,被告还将自己与其他女性的不雅照片送给原告,原告遂于2015年1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夫妻感情,近年因被告吸毒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被告已承诺不再吸毒,愿意改正错误,夫妻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和好也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