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土芬与阮金金、俞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土芬,阮金金,俞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272号原告:吴土芬。被告:阮金金。被告:俞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芬诉被告阮金金、俞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士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士芬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士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吴士芬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