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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土芬与阮金金、俞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土芬,阮金金,俞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272号原告:吴土芬。被告:阮金金。被告:俞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芬诉被告阮金金、俞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士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士芬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士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吴士芬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