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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玉芝与杨险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芝,杨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芝,住宾县。被执行人:杨险波,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张玉芝申请执行杨险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险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芝欠款3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杨险波自动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