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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梅与段家幸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何 某 某 与 段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执 行 裁 定 书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腾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84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3年4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段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00元、地基一块,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何某某撤回要求执行一半地基的请求;二、由被执行人段某某自2016年1月起至9月止,每月2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余款500元于2016年10月20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9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