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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朝云与周英福、向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朝云,周英福,向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于朝云,女,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周英福,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向红梅,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金堂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英福、向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于朝云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26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1、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英福与案外人李桂平名下有按份共有的位于金堂县淮口镇兴淮大道xx号x幢x单元x楼x号住宅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2xxx5,建筑面积119.7平方米),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为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2、登记在被执行人向红梅名下有位于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666号x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一套(权7xxxxx0,建筑面积92.27平方米),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云合分理处(业务件号:抵0040259,抵押面积92.27平方米,权利价值240000元);3、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英福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xxx**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英福与案外人李桂平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金堂县淮口镇兴淮大道55号x幢x单元x楼x号住宅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2xx5,建筑面积119.7平方米)。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英福名下车牌号为川Axxx**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锡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