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小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梁小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702号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侯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生,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梁小洪,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忱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703号原告梁小洪,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保华镇土地坳村2组5号。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四号营门口劳动保险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侯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生,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F1001房。法定代表人钟福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洪与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小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小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梁小洪负担。审判员姚凌燕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郭忱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