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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大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920号原告付大鹏。委托代理人刘振森,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回丰公司综合楼一楼大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791397-5。负责人白彦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雯。委托代理人孙文广,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大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大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大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鉴定费20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付大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润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