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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9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松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锐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松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锐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434号原告深圳市福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新陂头工业园7栋2-3楼,组织机构代码72303223-3。法定代表人徐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宗新、邹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锐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A3地块1号楼5层501,注册号350203200057155。法定代表人洪银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锐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