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14-1号原告: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9117258-8。法定代表人:郑儒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伟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佳佳,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兵巷三区14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3801240-4。法定代表人:戴汉溪。被告:戴汉溪,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银行存款186,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数额作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蓝美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奕丰服饰有限公司、戴汉溪银行存款186,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惠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