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汉东,张艳花(实习),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锋,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后原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陈锋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0元,减半收取15980元,由原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武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