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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梁宏伟与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宏伟,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48号原告梁宏伟。被告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杜增敏,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开,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梁宏伟诉被告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原告梁宏伟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宏伟负担。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崔玉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