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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黄效梅与金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效梅,金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706号原告黄效梅,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金爱香,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黄效梅诉被告金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郁莺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效梅基于与被告金爱香的借条及转账凭证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金爱香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被告金爱香向原告黄效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金爱香向黄效梅借到人民币肆拾伍万整,借款利率2%月,即月息贰分,计每月付利息玖仟元整。借款到2017年6月底前归还全部本息。利息的支付和本金的归还:1、前三个月付一次,即2015年6月底前支付利息贰万柒仟元整;2、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利息玖仟元整,按月支付;3、2016年1月归还本金伍万元整;4、2016年2月起,每四个月归还本金壹拾万元,直到2017年6月底前全部归还本息;5、2016年2月起,利息支付按未归还的本金计算。以上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计划,若有一期做不到,需经黄效梅同意,否则黄效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原告黄效梅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450000元给被告金爱香。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主体适格,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黄效梅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金爱香应于2015年6月底起按约支付利息,但其一直未支付,金爱香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于黄效梅主张金爱香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黄效梅主张金爱香支付4个月的利息人民币36000元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爱香归还原告黄效梅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爱香支付原告黄效梅利息人民币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黄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0元,由被告金爱香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金爱香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 莺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冬?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