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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立诉被告孟保群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立,孟保群,郝占英,孟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58号原告马建立,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保群,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郝占英,女,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孟超,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立诉被告孟保群、郝占英、孟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建立负担。审判员  庞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