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云强与骆君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强,骆君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高云强,男,生于1964年1月,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梁桂花,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君勤,男,生于1973年11月,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云强诉被告骆君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由审判员胡程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娟,人民陪审员张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强、委托代理人梁桂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君勤经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云强诉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经营农家乐,需要一批家具,遂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家具,被告同意价格及购买家具。2013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沙发、软床,价款共计66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1月28日,原告又向被告供应床、床柜、山棕床垫,价款共计6350元。且被告自愿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50元及利息;支付��师代理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身份信息》一份,证明被告骆君勤的身份情况的事实;2、《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事实;3、《欠条》二份,证明被告骆君勤尚欠原告高云强货款12950元的事实;4、《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的事实。被告骆君勤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对原告以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确认其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根据以上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23日,被告骆君勤因经营需要与原告高云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及价��等。2013年11月15、28日两次向被告骆君勤供货,货款共12950元。2013年11月15日,被告骆君勤向原告高云强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高云强沙发、软床共计6600元(陆仟陆佰园整),定于2013年11月18号付清”。2013年11月28日,被告骆君勤又向原告高云强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高云强送来的2张床、4个床柜、1张山棕床垫共计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圆,小写(6350元)定于5月底付清,如果到时没付清律师诉讼费由骆君勤成担”。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被告骆君勤尚欠原告高云强运费货款共1295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债的关系成立。被告在2013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承担律师诉讼费用,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骆君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骆君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云强付清货款12950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以本金12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骆君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程喜代理审判员 余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卓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