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韩国宝与魏延平、魏清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宝,魏延平,魏清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韩国宝,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春志,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延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魏清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宝诉被告魏延平、魏清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宝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韩国宝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程曜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