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某乙、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威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甲撤回上诉。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华胜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