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涂叶强诉被申请人刘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叶强,刘义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财保12号申请人涂叶强。被申请人刘义强。申请人涂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义强所有的鄂SE02**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涂清周,男,南昌县人,身份证号:360121197705100491X胡苏英,女,南昌市人,身份证号:360121197902185528)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上海路住宅区47栋201室(房权证西湖区字第10004674**号)私有房产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涂叶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义强所有的鄂SE02**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国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