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甘秋红、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秋红,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甘秋红,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执行担保人:吴伟生,男,住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执行担保人:陈根乐,男,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执行担保人吴伟生已经在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担保人吴伟生名下的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