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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焯明与罗传伟、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焯明,罗传伟,张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341号原告黄焯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92。委托代理人王开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罗传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614。被告张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632。原告黄焯明与被告罗传伟、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焯明的诉请: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合计38794.43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俊辩称:肇事车辆是我转让给罗传伟的,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我方积极处理,但原告车辆有隐损,我方要求一同处理鉴损,但原告鉴定车辆隐损时没有通知我方。对修车金额、误工费、成本费用均有异议,但合理损失同意赔偿。被告罗传伟辩称:与被告张俊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被告罗传伟驾驶的赣C×××××号重型货车追尾原告黄焯明驾驶的粤Y×××××号出租车,Y265H5号出租车再碰撞粤R×××××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环公路支队认定,被告罗传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焯明驾驶的粤Y×××××号的注册登记车主是佛山市南海佛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确认本案损失已由黄焯明承担,相关权利由原告主张。该车由黄焯明向佛山市南海佛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租,根据合同,出租汽车营业收入定额为4600元/月/车,该车由黄焯明进行客运。该车自发生事故至2015年11月24日维修完毕共计39天。被告罗传伟驾驶的赣C×××××号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张俊,被告张俊于2015年5月8日将该车转让给了罗传伟,该车未购买车辆保险。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7292.32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该车虽未办理转移登记,但在事故发生前已由张俊转给了罗传伟,结合本院于(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29号中所确定的本案另一受损车辆植家龙的车辆损失,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罗传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应投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1308元{原告的损失24618元÷[黄焯明的损失24618元(附表第一至三项)+植家龙的损失13022元]×2000元=1308元},被告张俊对被告罗传伟承担的130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部分35984.32元,由被告罗传伟承担。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款为37292.32元。对于原告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传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7292.32元予原告黄焯明。二、被告张俊应对被告罗传伟在上述第一项承担的赔偿责任在130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焯明负担14.93元;被告罗传伟、张俊负担370元,两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财产保全费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俊、罗传伟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翠云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修车费用23514。23614均有异议。原告放弃诉请粤R×××××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投保公司,本院依法扣减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100元。二拖车费、停车费930元930元。依据票据核定。三估价费174元174元依据票据核定。四停运损失(含承包管理费)12674.32元13606.43元本院参照2015年国有同行业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52元/年,计得4600元/月(承租费)÷30天×39天+62652元/年÷365天×39天=12674.32元。合计37292.32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