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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任小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4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小波,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任小波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联合一组318号“天园山庄”农家乐一包间内开设赌场。赌博以扑克牌为赌博工具、以人民币兑换筹码为赌资、采用“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2015年6月3日,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张某某等4名赌场工作人员及翁某等9名参赌人员,并在赌场查获筹码473个、POS机2部、扑克牌20副、赌资人民币50500元现金。赌博工具及赌资已扣押在案,上述4名赌场工作人员及9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任小波被公安机关挡获。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任小波2013年9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9月28日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小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书,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场所及赌博现场照片,证人张某、黄某、林某、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翁某、喻某、秦某、邱某、骆某、钟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小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小波曾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任小波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小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小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赌资50500元予以没收。前述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谢春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雪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