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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小春与陈双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春,陈双开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47号原告:张小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春与被告陈双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小春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