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