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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