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海玲、刘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海玲,刘素军,贾东保,宋文书,王金泉,韩太平,韩太安,索秀英,孙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93-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海玲,女,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素军,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东保,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文书,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泉,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太平,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太安,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索秀英,女,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金保,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海玲、刘素军、贾东保、宋文书、王金泉、韩太平、韩太安、索秀英、孙金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韩海玲、刘素军、贾东保、宋文书、王金泉、韩太平、韩太安、索秀英、孙金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